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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出租方:高台县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高台县锦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合同:一、租赁标的甲方将位于高台县东城河路157号锦霖华庭宾馆北头间门店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160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城建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租赁用途为商业。二、租赁形式甲方因出租房屋而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均由乙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