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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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运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游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xx年乙方车辆租价如下: ,实际执行签订趟次合同时,可以此标准向下浮动 。(如该合同由旅游汽车服务中代表承运方与旅行社签订,为防止形成利益垄断,建议由协会确定下浮标准。)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甲方在签订趟次合同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所需车辆类型、旅游线路、用车时间安排及接送地点等用车情况。甲方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发送给乙方,其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为旅游团队办理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险。
3、驾驶员需要随同团队在外过夜者,甲方委派的导游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住宿,以保证驾驶员充分休息。
4、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付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应以两局签发的106号文件为准,在趟次合同乙方签发签单表前,甲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向乙方缴纳定金,合同履行完后 天内向乙方付清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乙方运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通行费、停车费除外)。
5、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 小时以内不能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乙双方协商尽快组织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7、甲方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降低服务标准,单方毁约的情况下,有权提请监管中心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8、有权在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开展网上评价。
9、甲方必须查看乙方企业车辆的两单(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和司机的上岗证,若无上述两单及上岗证或单证与所派车辆不符,甲方应当拒绝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乙方应是经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11、所派车辆必须持有两单,驾驶员应为该车驾驶员,持上岗证,如属备用驾驶员,应在路单上予以注明,并请甲方监督。
12、乙方应将其所有具备合法营运车辆手续的车辆牌号、载客数、车辆状况、驾驶员名单、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并按具体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一级车况等级要求,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和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保险。
1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委派的导游按照团队运行计划做出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随意允许他人搭乘。
14、乙方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
15、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 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驳。
16、乙方接到甲方发送的团队运行计划后认为超过车辆核定人数或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规定的,应当在确认前提出异议。甲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甲方委派的导游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甲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及其委派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17、乙方及其驾驶人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车内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8、乙方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运输费用无故拖欠的,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甲方网上交易窗口。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9、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0、甲方及其委派导游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但甲方仅对运行计划的前后运行顺序进行调整的情况除外。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1、旅游团队人员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司机应当及时取得游客或导游的书面确认,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后进行追偿。
22、甲方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23、乙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24、甲方在最后确认趟次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乙方应按甲方合同约定时间履约,签约车辆出现脱团或拒载违约,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拒不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25、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或由此引起的投诉索赔;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等甲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问题,造成团队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灭失的;
4)乙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
5)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6)甲方已向乙方发送了团队计划,乙方确认时未提出异议,但 在出发时以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拒绝承运的。
7)车辆及驾驶员所持单证不全(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司机上岗证)或与实际不符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26、乙方供车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甲方。
五、其他约定:
27、 A、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导游服务进网上评价。B、认真落实安全告知零点至 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28、监管中心接到一方请求关闭对方网上交易窗口的申请后,应通知对方进行答辩并予以核实,从中协调,协调无果,确实符合关闭情节的,征得两局监管部门同意后暂时关闭。
29、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
30、双方均应遵守客车运行零点至 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31、因不可抗力导致趟次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方要求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但未能达成合意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行程被迫中止的,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32、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当依法负责所有伤员的救治、医疗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如事故是由于第三责任人所造成的,由乙方赔付后再行追偿,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作好有关善后工作。若因甲方把关不严,使用无上岗证或驾驶员与安全行车路单驾驶员不一致的造成交通事故甲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费用。
33、甲乙双方签订的旅游运输趟次合同、确认的团队计划表(应体现接团地点、时间、具体运行线路等)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选择以下 的方式解决:
A、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3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一、 合同宗旨
为促进旅游市场繁荣发展,规范旅游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提供安全、准点、舒适、优质、高效的旅游接待服务,保护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合同签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现行行业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旅游车辆租赁事务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适用
本合同适用于旅行社、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组织等,因旅游、会务、接待的需要,向旅游汽车公司租赁使用车辆的行为。合同签订人应具有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本合同可一次约定使用,也可作为长期约定,约定期限内甲乙双方可就车辆使用具体事宜以传真等书面确认件方式确认,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
三、合同内容
1、甲方租赁乙方 台旅游客车,车型、车号 座位 ;车型、车号 座位 ;
2、甲方所组团队编号 ,游客 人,工作人员 人,及随身行李物品;
3、行程为:自 至(单程、往返);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安全运送行程共 天;
4、租车费用 :
{ }单价 元/台(全包价),此价格含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 }单价 元/台,此价格不含路桥费及停车费等;费用合计 元;
5、结算方式:
{ }甲方出车前付清全部款项;
{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 元,合同履行完毕 日付清余款 元;
{ }甲方以现付、周结、月结、季结、半年结的方式结算;
6、接团时间 ,地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司机联系方式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租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以双方传真件确认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如遇甲方行程应游客要求需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后的租车费用;
3、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4、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 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住宿、用餐或其他费用由双方协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5、 甲方不得向乙方单位的司机个人订车,未经乙方授权签订的租车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车款。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车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车辆安全行驶技术标准并按期审验合格,是拥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准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和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该车应依法足额投全各类保险(承运人险、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等);
2、 乙方必须安排拥有合法从业资格,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旅游接待任务,执行长途旅游用车时,应按国家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要求每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根据游客的合理要求提前使用空调;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的工作;
4、 乙方应确保车辆及随车设施(话筒、影视播放机、空调、冰箱、窗帘、座椅等)完好;
5、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线路,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 未经甲方授权签订的租车协议,乙方将车租给甲方单位职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租车费用由乙方公司派人员持有效结算单及正规发票到甲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合同规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 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4、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6、 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甲方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租赁车辆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租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
8、 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七、免责和减轻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无法出团、出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除特殊情况外);
2、如遇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八、其他约定: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友好原则,现就旅游包(租)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当天18:00前收到乙方确认次日团队用车车型,接团地点,20:00点前车队报车牌,司机电话。
二、 司机按组团社指定地址时间接送客人,客人在约好时间未上车,司机应致电给乙方指定联系人由他决定是否等待客人。还需不需要致电客人,
三、如果路上出现意外情况,无法准时抵达华联大厦,司机需要联系乙方指 定联系人,说明情况。
四、线路及价格:
1、龙岗线 :龙岗中心城-布吉木棉湾-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 面包车300/趟
2、宝安松岗线 :松岗天虹-沙井德普电子城-宝安交通局公交站-深大北门公交站-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车 面包车300/趟
3 、龙华线 :4号地铁龙华站-梅林关口普宾加油站-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00/趟 33座400/趟 22座350/趟 面包车 250/趟
五、车型安排:
1、10人以下用面包车(含10人)
2、11-18人以上用中巴(含18人)
3、18-30人以上用33座(含30人)
4、31-45人以上用45座(含45人)
六、结算价格、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按线路、车型商定租车价格。
2、双方以银行或现金支付,结算期以月为结算单位,每月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业务款,以此为一结算周期。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车款,延迟付款的每日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该业务款的千分之三滞纳金。
2、租车期间,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及车辆存在异议,应及时电话沟通解决;无法解决的,乙方须于甲方车辆回场后的二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任何异议。
八、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订单改更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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